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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艾滋10年,夫妻生活未做任何防护……法院判了 婚前告知义务被忽视

点击次数:136 发布日期:2025-11-01 10:42

近日,云南防艾发布一则案例:2018年5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数年未生育子女。2021年12月,李某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在一次探监后,妻子王某被狱警工作人员告知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这时她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但认识她后从未告知。

婚后,李某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只表示自己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李某承认虽然罹患艾滋病,但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由于两人夫妻生活从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王某承受了巨大精神压力。尽管王某未被感染,她仍向法院诉请撤销婚姻。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决定结婚前进行婚检很有必要。婚检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如果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